借贷合同是什么合同(借贷合同,可以约定保证金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9 08:34:26    

借贷合同是民间借贷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它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财产交付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为了保证借款能够按时归还,出借人有时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除此之外,出借人还可以与借款人约定支付保证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

那么,什么是保证金呢?

保证金是指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提供的其他财产,以便在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直接扣押或者请求赔偿的担保物。保证金与其他担保方式有什么区别呢?保证金是否适用于借贷合同呢?

【案例摘要】

小王因经营困难,向小李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为年化24%,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并约定小王在收到借款后15日内向小李支付1万元作为保证金,如果小王逾期不还款,小李有权扣押保证金,并要求小王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小王按照约定支付了保证金,并收到了小李出具的收据。

一年后,小王因资金周转不灵,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

小李便扣押了小王支付的保证金,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偿还剩余的9万元本金和2.4万元利息。

小王辩称,他已经支付了1万元作为保证金,应当从本金中扣除,而且保证金已经足以弥补小李的损失,不应当再要求他支付利息。

【案件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

一、借贷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是否有效?

二、保证金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

一、借贷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这里所说的担保,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制度,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但是,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其他方式来实现担保目的。

因此,从法律上讲,借贷合同中约定保证金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应当予以尊重。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借贷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都是有效的。

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会利用保证金这一形式,变相地提高借款利率,从而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10万元,利率为年化24%,但是要求借款人支付2万元作为保证金,并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出借人有权扣押保证金,并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这样的约定,实际上相当于将借款金额降低为8万元,而利息仍按照10万元计算,相当于将借款利率提高到了3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这种情况下,保证金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因此,在判断借贷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是否有效时,要具体分析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扣押条件等因素,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保证金的约定是当事人为了保障借贷关系的正常履行而自愿订立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如果保证金的约定是出借人单方面强加给借款人的,或者是出借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订立的,或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小王与小李约定的保证金数额为1万元,占借款金额的10%,并非过高或者过低;支付方式为在收到借款后15日内支付,并非在借款前支付;扣押条件为小王逾期不还款,并非无条件扣押。

这些约定都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也没有损害小王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小王与小李约定保证金是有效的。

二、保证金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确定?

既然认定了本案中小王与小李约定保证金是有效的,那么接下来就要确定保证金的性质和效力。

具体来说,就是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一、保证金是否属于出借人?

二、保证金是否可以抵扣本息?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从法律上讲,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物。担保物是指担保人为履行担保义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或者指定提供的财产。

担保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担保物权担保物,如抵押物、质物等;另一类是非担保物权担保物,如预付款、订金、履约保证金等。本案中小王与小李约定的保证金属于后者。

从经济上讲,保证金属于一种资金占用。保证金的支付会导致借款人的资金减少,而出借人的资金增加。

但是,这种资金占用并不等于资金转移,因为保证金仍然具有借款人的财产性质,只是暂时由出借人保管。出借人不能随意支配保证金,也不能将其视为自己的财产。

从目的上讲,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手段。保证金的设置是为了促使借款人按时还款,或者在借款人违约时,为出借人提供一定的补偿。

保证金并不是出借人的收益来源,也不是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只有在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扣押保证金。

保证金并不属于出借人,而是属于借款人。出借人只是作为一种担保措施而暂时保管保证金,并不能将其占为己有。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从法律上讲,保证金与本息没有必然联系。本息是指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总和,是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支付的合同价款。

保证金则是一种担保物,是借款人为了履行还款义务而向出借人提供或者指定提供的财产。本息与保证金属于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不能简单地相互抵消或者抵扣。

从经济上讲,保证金与本息没有等价关系。本息是根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因素确定的,是借款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

保证金则是根据双方对风险的预估和容忍程度确定的,是担保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

本息与保证金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或者公式,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规范。因此,不能以保证金来替代本息,也不能以本息来替代保证金。

从目的上讲,保证金与本息没有同一效果。本息的目的是实现出借人的资金回报和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保证金的目的是实现出借人的风险防范和借款人的信用增强。本息与保证金在合同中起到不同的作用和功能,不能互相混淆或者取代。

保证金并不能抵扣本息,也不能抵消本息。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金可以抵扣或者抵消本息,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本案中,小王与小李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保证金可以抵扣或者抵消本息,并且该约定也不符合民间借贷活动中通常采用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因此,小王主张用保证金抵扣本息或者免除利息的,不应当得到支持。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借贷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是有效的,但是要具体分析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扣押条件等因素,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保证金并不属于出借人,而是属于借款人。出借人只是作为一种担保措施而暂时保管保证金,并不能将其占为己有。

保证金并不能抵扣本息,也不能抵消本息。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金可以抵扣或者抵消本息,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因此,本案中小王应当向小李偿还剩余的9万元本金和2.4万元利息,小李有权扣押小王支付的1万元保证金,并要求小王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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