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之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能撤销案件吗?

874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5 16:40:32    

这个是不一定的,只有当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时候,才有可能撤销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自诉案件都会撤销案件的。而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话,是肯定不可能撤销案件的。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说。

1.刑事案件分成两类,一类是自诉案件,一类是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我们都了解,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主要是因为这些案件严重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的引起,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纪委监委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不过无论是由哪个部门立案,之后都是需要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

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起诉到法院。这里的起诉指的就是提起公诉了。

与公诉对应的,刑事案件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就是自诉案件。

顾名思义,自诉案件就是被害人自己提起告诉的案件。这个是无需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

然而,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同,这里提起的是刑事自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 第1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 第2类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 第3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2条明确规定:对于以上前两类案件,法院受理之后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但对于第3类案件则是不适用调解的,自然也就无法撤销了,这种类型是参照公诉案件来进行的。

不过,对于第三类自诉案件、以及公诉案件,和解并不是没有任何用处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40%。而如果同时具备认罪认罚情节,则最多可以减少到刑期的60%。

而且,根据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只要达成和解了,只要情节不重,都会被宣告缓刑,乃至免予刑事处罚,甚至作出不起所决定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