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支付的工程款没有发票怎么办?

274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1 17:13:55    

一、背景

根据甲公司经法院判决应向乙公司100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决生效过,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并向乙公司索取发票,但乙公司一直拒不提供,下面针对甲公司无法取得发票事项进行分析

二、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内容及政策规定,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范围。

三、存在的风险或损失

1.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贵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延期付款的利息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范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需要提供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贵公司无法取得合规票据,未取得合规票据的金额无法扣除。

2.遭遇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三十五条,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若甲公司因无法取得合规票据,使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或对方单位少缴税款的,则贵公司存在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

1.向税务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三十六条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属于税法规定的义务,若对方单位拒不开具合规票据,甲公司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2.向法院起诉

若贵公司与对方单位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约定,对方公司应提供足额的合规票据内容,此时对方提供合规票据的义务不仅仅属于税法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对方拒不向贵公司开具合规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内容,贵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对方单位向甲公司开具合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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