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为“避风港原则”

29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6 15:52:19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现实生活中,也常有网站因违反广告法等处以行政处罚,网站运营者对此叫苦不迭。其实若从法律规定来看,作为供商户发布广告的网络平台,仅提供空间服务,本身并不制作网页内容也并不发布广告,大多数情况下网站广告均由商户通过其自有的账户及密码上传,且后续也能进行更改

那么此种情况下即使网站对于商户上传的广告已进行人工审核,但鉴于商户有自己的账户及密码,其可以随时登录网站就已上传广告内容进行修改,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商户后续更换广告内容。

故我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应对网站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删除”规则,即消费者或者有关权利人通知找网站虚假违法广告的存在,网站采取断开链接等措施来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否则应承担有关的广告审查责任。

另外,我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但是《广告法》对如何认定“明知”或“应知”并没有明确规定,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只有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已就广告违法进行过提示告诫;或者消费者维权组织组织等社会组织已经掌握了违法证据;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广告进行过编辑处理,在这些情况下,才能认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广告构成明知或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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