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题——纳税人及课税对象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7 16:30:51    


其实,无论是增值税还是其他的税种,其基本要素均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要素。

而具体到增值税,考虑到增值税存在自己的特点,因此,老戴将增值税的基本要素归纳为:纳税人及课税对象、计税方式及税率(征收率)、销售额、进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

本期老戴先和大家分享一下增值税的纳税人及课税对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注: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统一简称为“应税交易”)。

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目前增值税法律法规里面效力最高的规定,上述规定,直接就明确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及课税对象,即明确了什么人做了什么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老戴简单总结一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要缴纳增值税:

①单位和个人发生了应税交易;

②应税交易发生在中国境内。

发生了应税交易这个条件比较好判断,那么如何确定应税交易发生在中国境内呢?我们看看规定。

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对于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明确不属于在境内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至于进口货物就不用说了吧,既然都要经过海关进入我国境内,那我们对其作为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征税,没毛病吧。

大家看到上述明确不属于境内销售的情形,会不会提出一个问题。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境内销售应税服务,那么如果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是否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呢?好像没有明确哦。

真的没有明确吗?我们看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嘛。销售货物是看货物起运地或者所在地是不是在境内啊,所以我们不用管销售方是不是境外的,也不用看是不是完全在境外使用,我们只要看这个销售的有形动产起运地和所在地是不是在境内就可以了。如果销售的有形动产在交易前后一直都在境外,即其起运地和所在地不在境内,也没有进口到境内,那么无论销售方是不是境外的,也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啊,对吧。

上述关于纳税人、课税对象的规定其实比较简单,也比较好掌握。但是,有一个点,老戴发觉被一些人滥用了。就是判断应税交易是否发生在境内的规定,被一些人曲解为我国税法对纳税地点(或开发票地点)只区分了在境内还是境外,如果都在境内,则没有规定具体的纳税地点,尤其是针对流动业户的纳税地点,所以流动业户可以“灵活”选择开票地点。

真的是这样吗?非也!

判断应税交易是否发生在境内的规定,是为了确定我国的征税权,是我国税收主权的体现,并不是定义纳税地点的。至于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相关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个后面会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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