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律知识之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74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3 08:25:33    


一、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呢?

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会采取如下措施查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1.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产账户、有价证券、股票等,如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法院会依法扣划;如名执行人名下有有价证券、股票,依法冻结、拍卖。

2.查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

3.查询被执行人对外投资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扣划公司应向被执行人分配的股权分红。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的,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定执行方案。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3、当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

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给被执行人单位,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但是按照规定,这不算是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算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十年几十年的都有。

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4、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1)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

(2)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

(3)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一拍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二拍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重点执行措施解析

一、查封、扣押、冻结

1.适用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2.共有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涉第三人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3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4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拍卖、变卖财产

1.拍卖、变卖的适用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卖的适用条件

《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3.物权变动

拍卖、变卖导致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故《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上述执行措施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将得到相应执行款,具体程序如下:

执行回款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金额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

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付款程序如下:申请执行人带上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就可以耐心等待了。

开通了银行短信的最好,也可以留下电话号码,发放款项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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