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能主张加班费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4 09:16:06    


我国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统一工作时间。具体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具体包括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等。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3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就是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由于旅游公司对你适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加班费。其中,对你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你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二是对于剔除法定节假日后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仍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的,超过部分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你本人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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