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要户口本原件吗 ,民政部回应

26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3 07:16:01    

针对网友近日提出的取消户口簿作为领取结婚证的必要材料建议,民政部给出回复。

10月10日,有网友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我关注到民政部最近回应的领取结婚证没有户口本可以去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但是实际上开具户籍证明很难开,亲身经历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去开户籍证明开不出来,各种理由总之就是不给开,婚姻自由我的理解就是两个人只要愿意就可以结婚,不能有其他附加条件。办证必须用户口本这使得多少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现在可以那么发达什么都是信息化完全能做到身份证一证通办,建议民政部修改此项规定!”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10月19日答复:“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根据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公证的意见》规定,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办理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建议具体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期,多位网友在民政部网站留言反映婚姻登记时遇到的提供户口簿问题,民政部也多次做出回应。

譬如,7月26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网友所提“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薄不合理,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时表示,“婚姻自由主要指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供户口簿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防止重婚等问题的出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另外,有网友7月24日留言称,“本人与男友于今年2月前往朝阳区民政局领证。因工作单位等现实且不可抗原因,男方户口已从原户籍所在地迁出,但尚未完成北京落户手续。我们出具了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上面清楚地写明了婚姻状况为未婚以及其他户籍信息,工作人员甚至现场打视频电话给公安机关核实信息。但最终仍因户口未落定不得进行结婚登记的规章制度为由拒绝为我们办理结婚登记。我们双方均为完全自愿结婚,不存在违反民法和婚姻法的任何情况,且双方家人均予以支持。户口未落定实非我们所愿,也是个人层面无法推动或改变的,因户口未落而无法领证实在令人难过且极大影响个人生活的后续安排。虽然时隔多月已然接受现实只能等待户口落定手续,但近日看到民政部有对户籍与结婚登记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希望能进一步得到官方答疑解惑:是否户口未落定就不能行使结婚的权利和自由?”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8月15日对此答复称,“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8月15日当天,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还回复了另外一位网友提出的“关于使用电子户口本办理婚姻登记的建议”。

这位网友称,“针对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情形,你部在回复其他留言时,多次提到了《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但该政策是落后的,与2016年公安部、民政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文件是不符的,意见指出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并明确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现在数字化改革大形势下,已经有电子户口本可以证明婚姻关系,其效力等同于户口本(户籍证明)。如民政和公安数据目前尚未打通共享,在过渡期间,建议民政部同意居民使用电子户口本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8月15日回应称,“根据公安部、民政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之一: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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