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罚严禁逐利执法 ,别让罚款成为牟利工具

4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5 21:55:08    


日前,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对交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其中,公安部专门强调:要深化为民理念,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这一表态一经报道,就获得了网民的高度支持。赞同的呼声背后,是公众对部分交警“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长期积累的不满,也是相关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的体现。

就在几天前,广东省佛山市广台高速43公里路段的一处违章探测点,才刚刚因为标线设置不合理、违章人数过多、罚款过高引发热议。与此同时,广东清远一名大货车司机因超载被罚,以“割腕”的极端方式换取复磅后,未达处罚标准的新闻,也给公众造成了较为广泛的负面观感。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的要求可谓正当其时。消除交通执法中的各种不合理现象,尤其是有“公器私用”嫌疑的“逐利执法”,无疑很有必要。

按理说,交警在工作中严格执法,本应是一件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保障的好事。但是,在某些地方,交通执法俨然成了交管部门获取部门利益的工具,因此出现了执法扩大化的趋向。对这类现象,公众心中自有一杆秤,哪些执法行为是真心为了人民群众,哪些执法行为背后有见不得人的“小九九”,人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对于这些打着“严格执法”旗号,行“逐利执法”之实的做法,公众向来深恶痛绝,有关部门也不难将这种现象识别出来。

由于“逐利执法”的出发点偏离了交通法规的初衷,与公众利益并不相符,因此很容易在执行过程中引发执法对象的抵触心理,进而衍生出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问题。所以只要抓住“逐利执法”这个牛鼻子,自然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不良影响。而要让“逐利执法”现象消失,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从制度层面上弱化交通罚款与部门绩效、部门利益的关系,从而阻断部门或个人利用交通执法谋取私利的渠道。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抑制执法人员的逐利冲动,让交通执法回归初衷。

交通法规之所以对各种违章行为制定罚则,是为了给违章者提出警示,合理约束。从逻辑上看,罚款只是手段,维护交通安全才是目的,交警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手段的执行者。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或者出于预算考虑,或者出于激励考虑,将罚款力度和交警部门的绩效与拨款过度绑定,在基层造成了典型的“目标替代”现象,让“多罚款”变成了交警的执法目的。这种情况使得原本的手段变成了目的,当然极不可取。但是,平心而论,我们也不难理解:经济压力之下的交警部门为何会作出这种行为。要避免此类现象,有关部门还需“两手抓”,一手对现有的“逐利执法”问题展开严厉清查,快速治标,一手从组织建设入手消除“逐利执法”的生存土壤,以求治本,最终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

话说回来,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绝不意味着交通执法应当从宽从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来都是法律和社会对执法队伍的要求。在执行法律时打折扣,当然不符合严格执法的要求,反过来说,擅自给法律加码,乃至利用法律谋取私利,同样不符合严格执法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各级有关部门还应准确把握相关精神,在恪守法治原则的大前提下,以恰当的尺度严格执法,如此才对得起自己肩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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