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提前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被起诉后还能再请求吗?

2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3 08:51:43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根据《现行民法总则》及将于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该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权利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义务人以该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义务人即使不履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为了体现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民事权利主体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这一民事法律权利,而没有丧失债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只要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人民法院都会予以支持。并且在义务人同意履行之后,就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抗辩。

但这是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则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主张抗辩。那么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义务人提前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否意味着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作为抗辩理由了呢?

这个问题需要分为两个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义务人声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后,权利人在三年之内起诉的。这种情况下,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因为没有届满,义务人并没有获得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因此也就不存在将其作为抗辩理由。

因为诉讼时效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期间,它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况。而义务人声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义务人同意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而这个情形就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之一。诉讼时效中断之后,将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在三年之内权利人起诉的,义务人此时并没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二种情况:义务人声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后,权利人在三年之后起诉的。这种情况下,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客观上已经届满,那么义务人在之前放弃诉讼时效的声明是否有效呢?

答案当然是无效的。义务人仍然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而且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义务人的抗辩。

为什么会出现无效的情况?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义务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什么法律会不支持这个意思表示呢?

原因就在于权利人与义务人在产生民事权利关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双方可能并不是一个很对等的法律地位,权利人有可能会基于自己多方面的力量,强硬的要求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这无疑会极大地损害义务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三年的时间可能会发生很多变化,当初义务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可能会基于实际情况而发生改变,这同样会损害义务人的权益;另外,如果允许义务人提前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可能会造成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多年后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这必定会给人民法院审判带来极大的难度,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也有可能发生义务人死亡、注销、转移资产等情形,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无论从保护义务人、权利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义务人提前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都是不应该被支持的。

其实,义务人提前提前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很类似于担保关系中的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是民事主体对未来利益的一种处分。而在处分的具体时间,权利人并不知道这份权利的份量到底有多重,从这个角度上讲,提前的处分并不能完全看作是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在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这是对民事主体权利的极大保护,也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极大维护。

因此,义务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提前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被起诉之后依然能够再次请求,并且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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