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法看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65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7 20:28:12    

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根据效力内外的区别作为的划分。对于效力向外,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对于效力向内,对内部其他行政机关,其他公职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就属于上面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

基于此,我们可以做出一个粗浅的推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要远远大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内部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所谓的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也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从这个角度上看,简单的说内部行为不可诉,是不严谨。关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的行为不可诉。

那么这个“新”说法是否足够严谨呢?


好像还是有问题。

举个例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甲,因疫情期间擅离职守,被开除公职。那么被开除公职的甲能不能将开除的行为向其原所属单位提起诉讼呢?被开除公职的甲是否还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的概念。如果还属于,那么其开除公职的行为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公职人员甲被开除公职,但是还属于内部工作人员,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如果不再属于公职人员的话,那么行政机关开除甲的行为就属于一个外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再举个例子,就是A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乙,参加B行政机关的遴选考试,因某些原因,未能考上,乙可以就B行政机关的遴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么?如果乙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份与B行政机关构成内部行政行为,那么这个行为是不可诉的,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但是这里乙并没有考上B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奖惩、任免等行为。B行政机关的外部遴选是否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排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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